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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提供侵权产品的财务账簿,后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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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13:05:03

一、案例分析

        瑞士斯恩蒂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恩蒂斯公司)是专利号为ZL03827088.9、名称为“一种用于治疗股骨骨折的装置”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博公司)是一家中国上市公司,专门研发、生产医疗器械。湖南德荣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荣医疗健康公司)、湖南德荣医疗器械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荣医疗器械公司,德荣医疗健康公司、德荣医疗器械公司统称二德荣公司)是大博公司的销售商。斯恩蒂斯公司主张大博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A型股骨带锁髓内钉”,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德荣公司销售了上述侵权产品,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大博公司、二德荣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适用法定赔偿判决大博公司赔偿斯恩蒂斯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大博公司、斯恩蒂斯公司均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案中,斯恩蒂斯公司主张以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提供了三种计算方法,并提交了大博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企业营业利润率、二德荣公司通过“德荣医械商城”网站销售特定编号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等证据。在法院要求大博公司提供侵权产品销售数据后,大博公司以销售票据无从查找为由,仅提供了自行制作的2014年销售数据打印件供法院参考,在原审中也仅提供四张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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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属于植入人体的三类医疗器械,为保证患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要求三类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可以追溯。大博公司作为制造三类医疗器械的上市公司理应掌握不同型号、规格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完全可以通过自我举证精确计算其侵权获利。在专利权人已经尽力举证,且所举证据和主张的计算方法可以证明其主张的金额具有较大可能性能够成立的情况下,侵权人尽管不同意权利人主张的金额,但仅对专利权人的计算方法提出异议,却拒不提交其掌握的相应账簿及财务资料,构成举证妨碍,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专利权人主张的金额成立,本案可以根据权利人主张的计算方法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的侵权获利。【(2021)法知民终148号】

二、侵权后如何维权

        知识产权是企业在市场上垄断市场和博弈的工具,获取知识产权的目的是能够获取更多的收益,为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那么当遇到知识产权被侵犯时应如何维权呢?可以参照国家推荐标准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7.4.2争议处理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及时发现和监控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适时运用行政和司法途径保护知识产权;

        b)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评估通过诉讼、仲裁、和解等不同处理方式对企业的影响,选取适宜的争议解决方式。

        当遇到知识产权被侵犯时应理性对待,既不能为了打赢官司不惜一切代价,也不能对侵权行为不闻不问,而应理性地选择相关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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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采用的是司法和行政双轨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权利人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既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纠纷调处请求。行政调处具有费用低(不收费)、方便快捷的特点,缺点是无法实施终审及具体的判赔,行政执法力度低于司法力度。  民事诉讼比较公正,处理的结果生效后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缺点是程序比较繁杂,周期较长,需要耗费一定的精力和财力(律师费,立案费等),也有可能使双方的关系恶化。

        当然,在实际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还可以采取刑事诉讼、仲裁、和解等方式。纠纷双方通常会通过谈判使得自身的收益大化,谈判过程也是双方让步和利益博弈的过程,在商言商嘛。

三、修法破解举证难

        专利侵权赔偿的常见计算依据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但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规则下,权利人很难对侵权方的实际获利情况进行举证,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往往很难获得高额侵权赔偿,难以对侵权方形成有效的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修改完善了举证责任分配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相关规定,降低了专利权人的举证难度。

        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此次修改有利于进一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从而争取更高的侵权赔偿金额,而且该举证规则已经写入《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中,使得权利人可以充分获得法律的救济,增强权利人对专利保护的信心。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在权利 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 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 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 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 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举证规则的修改完善有利于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彰显了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坚强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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