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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东家有竞争,跳槽小心吃官司

文字来源:
2022-04-24 13:49:26

一、案情简介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主营有色合金材料等产品的设计、开发、制造、加工、销售。博威公司自主研发了共计11项铜合金技术,为此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上述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通过保密协议、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等方式采取了保密措施。

        被告单位浙江某材料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成立于2019年3月,其法定代表人(另案处理)为减少研发成本投入、快速投产高产能的铜合金项目,自2019年4月起,通过高薪利诱的方式,先后招募博威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翁某、技术人员王某、苏某、黄某、刘某、廖某等六人入职其公司,组建铜合金高强项目组,借此利用博威公司的技术资料复制铜合金生产线。

        上述六人分工配合,用擅自从博威公司带出的技术资料为基础,以不正当手段复制、使用、共享博威公司的技术信息,在新公司启动了类似铜合金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拟定、生产线布局规划、设备考察等筹备工作,完成了可行性报告。期间,翁某担任新公司总裁,负责项目组总体工作,王某担任项目组组长,组织领导廖某等四人开展相关工作。

        经评估,博威公司所主张的各项铜合金技术虚拟许可价值合计1.69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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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宣判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翁某等六被告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被告人翁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苏某等四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翁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余四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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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微杜渐

        企业在招收新员工时,不能只注重此员工以往的就业经历、拥有的技术成果,还有必要对员工在原企业的知识产权背景进行调查和了解,这样既有利于遴选出适合企业发展要求的员工,也可以避免与原企业发生不必要的诉讼。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对于明知或故意聘请知悉原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并利用原企业商业秘密进行竞争的,聘用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可参照国家推荐标准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6.1.4入职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适当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于研究开发等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岗位,应要求新入职员工签署知识产权声明文件。

        企业人力资源部应对所有新入职员工,开展知识产权背景调查,背景调查的方式可以根据不同岗位有所区别。背景调查的内容可包括入职之前是否申请过专利、是否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等。调查方式可以向新入职员工本人了解情况、与员工前雇主了解情况等,可以采用答卷的形式,也可以根据岗位的不同,采用专项调查方式等。必要时,还可以向新员工服务单位发送正式的书面函件,通知原单位该员工目前或即将从事的工作岗位,既尊重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避免了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其他企业知识产权的可能,防止与原企业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对于研究开发等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岗位,入职时还需签署知识产权声明文件。其中入职知识产权声明一般包括入职前所从事职业简况、入职前与原服务单位有无知识产权纠纷、与原单位是否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入职后是否愿意遵守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和保密规定等内容。不同的企业可以自行规定自己的知识产权声明文件模板,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岗位的确定由企业根据自身特点进行识别和确定,其识别和确定的原则取决于企业控制风险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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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流动已成为造成公司知识产权流失的主要渠道之一,为了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不会随着人员流动而流失,以及避免遭到竞争企业的恶意挖人,企业必须完善人事合同和离职人员的管理制度。可参照国家推荐标准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6.1.3人事合同

        通过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方式对员工进行管理,约定知识产权权属、保密条款;明确发明创造人员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必要时应约定竞业限制和补偿条款。

        6.1.5离职

        对离职的员工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事项提醒;涉及核心知识产权的员工离职时,应签署离职知识产权协议或执行竞业限制协议。

        企业应通过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方式对员工进行管理,上述“员工”应为企业全体员工,包括企业的正式员工、劳动派遣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其他补充协议中约定知识产权权属和保密条款,明确发明创造人员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必要时应约定竞业限制和补偿条款。

        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识别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要时”,如研发型企业可针对掌握企业核心技术秘密的核心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和补偿条款,注意上述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应对离职的员工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事项提醒,并对涉及核心知识产权的离职人员签署知识产权协议(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保密方面的要求)或执行竞业限制协议。如对有机会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企业在其离职时应对其离职原因和离职后的去向等作详细了解,并要求离职人员退还其曾接触的企业重要文件,对在职期间获取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核心知识产权员工离职,如果已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则继续履行该协议;如果未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则签署离职知识产权协议。

        企业应通过良好的管理来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

四、殷殷寄语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财富,是获取行业优势的重要工具,对于知识产权特别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尤为重要。一方面广大企业在注重创新、研发的同时,要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保护投入,强化保护措施,健全管理体系,要重视内部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窃密、泄密、带密出走等问题,在技术流转及人才流动中加强防范;另一方面也警示各行业从业人员,不要以侥幸心理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此类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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