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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2017)

文字来源:
2022-06-13 09:15:37

国家知 识产 权局 令七 十六 号


《专 利优 先审 查管 理办 法》  已经 局务 会审 议通 过, 现予 公布 , 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 施行 。

局  长  申长 雨


2017 年 6 月 27 日


专利 优先 审查 管理 办法


第 一 条  为了 促进 产业 结构 优化 升级 , 推进 国家 知识 产权 战略 实施 和知 识产 权强 国 建设 , 服 务创 新驱 动发 展, 完善 专利 审查 程序 , 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专 利法 》  和《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专 利法 实施 细则 》 (以下 简称 专利 法实 施细 则)的有 关规 定, 制 定本 办法 。

第二 条  下列 专利 申请 或者 案件 的优 先审 查适 用本 办法 :


(一 )实质 审查 阶段 的发 明专 利申 请;


(二)实用 新型 和外 观设 计专 利申 请;


(三)发明 、 实 用新 型和 外观 设计 专利 申请 的复 审;


(四)发明 、 实 用新 型和 外观 设计 专利 的无 效宣 告。


依据 国家 知识 产权 局与 其他 国家 或者 地区 专利 审查 机构 签订 的双 边或 者多 边协 议 开展 优先 审查 的, 按照 有关 规定 处理 , 不 适用 本办 法。

第三 条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 的 专利 申请 或者 专利 复审 案件 , 可 以请 求优 先审 查 :


(一 )涉及 节能 环保 、 新 一 代信 息技 术 、 生物 、 高端 装备 制造 、 新能 源 、 新材 料 、 新 能源 汽车 、 智 能制 造等 国家 重点 发展 产业;

(二)涉及 各省 级和 设区 的市 级人 民政 府重 点鼓 励的 产业;


(三)涉及 互联 网 、 大数 据 、 云计 算等 领域 且技 术或 者产 品更 新速 度快 ;


(四)专利 申请 人或 者复 审请 求人 已经 做好 实施 准备 或者 已经 开始 实施 ,或者 有证 据 证明 他人 正在 实施 其发 明创 造;

(五)就相 同主 题首 次在 中国 提出 专利 申请 又向 其他 国家 或者 地区 提出 申请 的该 中 国首 次申 请;

(六 )其他 对国 家利 益或 者公 共利 益具 有重 大意 义需 要优 先审 查。


第四 条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 的 无效 宣告 案件 , 可 以请 求优 先审 查 :


(一 )针对 无效 宣告 案件 涉及 的专 利发 生侵 权纠 纷,当事 人已 请求 地方 知识 产权 局处 理 、 向人 民法 院起 诉或 者请 求仲 裁调 解组 织仲 裁调 解;

(二)无效 宣告 案件 涉及 的专 利对 国家 利益 或者 公共 利益 具有 重大 意义 。


第五 条  对专 利申 请 、 专利 复审 案件 提出 优先 审查 请求 , 应当 经全 体申 请人 或者 全 体复 审请 求人 同意 ;对无 效宣 告案 件提 出优 先审 查请 求, 应当 经无 效宣 告请 求人 或  者全 体专 利权 人同 意。

处理 、 审 理涉 案专 利侵 权纠 纷的 地方 知识 产权 局 、 人民 法院 或者 仲裁 调解 组织 可 以对 无效 宣告 案件 提出 优先 审查 请求 。

第六 条  对专 利申 请 、 专利 复审 案件 、 无效 宣告 案件 进行 优先 审查 的数 量, 由国 家 知识 产权 局根 据不 同专 业技 术领 域的 审查 能力 、 上 一 年 度专 利授 权量 以及 本年 度   待审 案件 数量 等情 况确 定。

第七 条  请求 优先 审查 的专 利申 请或 者专 利复 审案 件应 当采 用电 子申 请方 式。


第八 条  申请 人提 出发 明 、 实用 新型 、 外观 设计 专利 申请 优先 审查 请求 的, 应当 提 交优 先审 查请 求书 、 现 有技 术或 者现 有设 计信 息材 料和 相关 证明 文件 ;除本 办法 第  三条 第五 项的 情形 外, 优先 审查 请求 书应 当由 国务 院相 关部 门或 者省 级知 识产 权   局签 署推 荐意 见。

当事 人提 出专 利复 审 、 无效 宣告 案件 优先 审查 请求 的, 应当 提交 优先 审查 请求 书  和相 关证 明文 件;除在 实质 审查 或者 初步 审查 程序 中已 经进 行优 先审 查的 专利 复审 案件 外, 优先 审查 请求 书应 当由 国务 院相 关部 门或 者省 级知 识产 权局 签署 推荐 意  见。

地方 知识 产权 局 、 人民 法院 、 仲 裁调 解组 织提 出无 效宣 告案 件优 先审 查请 求的 , 应当 提交 优先 审查 请求 书并 说明 理由 。


第九 条  国家 知识 产权 局受 理和 审核 优先 审查 请求 后 , 应当 及时 将审 核意 见通 知优 先审 查请 求人 。

第十 条  国家 知识 产权 局同 意进 行优 先审 查的 , 应当 自同 意之 日起 , 在以 下期 限内 结案 :

(一 )发明 专利 申请 在四 十五 日内 发出 第 一 次审 查意 见通 知书 , 并 在 一 年内 结案 ;


(二)实用 新型 和外 观设 计专 利申 请在 两个 月内 结案 ;


(三)专利 复审 案件 在七 个月内结 案;


(四)发明 和实 用新 型专 利无 效宣 告案 件在 五个 月内 结案 ,外观 设计 专利 无效 宣告 案 件在 四个 月内 结案 。

第十 一条  对于 优先 审查 的专 利申 请, 申请 人应 当尽 快作 出答 复或 者补 正 。 申请 人 答复 发明 专利 审查 意见 通知 书的 期限 为通 知书 发文 日起 两个 月, 申请 人答 复实 用   新型 和外 观设 计专 利审 查意 见通 知书 的期 限为 通知 书发 文日 起十 五日 。

第十 二条  对于 优先 审查 的专 利申 请,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 的 , 国家 知识 产权 局可 以停 止优 先审 查程 序, 按普 通程 序处 理, 并及 时通 知优 先审 查请 求人 :

(一 )优先 审查 请求 获得 同意 后, 申请 人根 据专 利法 实施 细则 第五 十 一 条第 一 、 二款 对申 请文 件提 出修 改;

(二)申请 人答 复期 限超 过本 办法 第十 一条 规定 的期 限;


(三)申请 人提 交虚 假材 料;


(四)在审 查过 程中 发现 为非 正常 专利 申请 。


第十 三条  对于 优先 审查 的专 利复 审或 者无 效宣 告案 件,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 的 , 专利 复审 委员 会可 以停 止优 先审 查程 序, 按普 通程 序处 理, 并及 时通 知优 先审 查请 求   人:

(一 )复审 请求 人延 期答 复;


(二)优先 审查 请求 获得 同意 后, 无效 宣告 请求 人补 充证 据和 理由 ;


(三)优先 审查 请求 获得 同意 后, 专利 权人 以删 除以 外的 方式 修改 权利 要求 书;


(四)专利 复审 或者 无效 宣告 程序 被中 止;


(五)案件 审理 依赖 于其 他案 件的 审查 结论 ;


(六 )疑难 案件 , 并 经专 利复 审委 员会 主任 批准 。


第十 四条  本办 法由 国家 知识 产权 局负 责解 释。


第十五条  本办 法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 施行 。 2012 年 8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 发明 专利 申请 优先 审查 管理 办法 》 同 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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