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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宁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2023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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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10:02:20

武宁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2023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根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100万元,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进行追加。


第三条  成立武宁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市监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市监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市监局,主任由县市监局局长兼任。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项目的申报汇总和初审,领导小组负责对奖励项目和奖励资金的终审确定。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发明专利奖励 


对企业(第.一专利权人)首次累计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3件、8件、15件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获得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只资助在一个国家的申请,资助人民币5000元。


对保护期超过9年的有效发明专利,自第十年起,每年给予所缴年费20%资助。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获得的发明专利年费补贴额高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  注册商标奖励


(一)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取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注册人,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国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注册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新获得“江西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多个产品获得“江西名.牌产品”的,按一次奖励。


(四)对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多个商标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按一次奖励。


第七条  知识产权运用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江西省专利奖、九江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专利项目同一年度获多重奖项的,按所获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和县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和县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奖励


对新确定为市、县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年度被确定为市、县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只给予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奖励。


第十条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奖励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完成复审的,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专利转移转化奖励


加大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扶持力度,企业专利转移转化(出让、受让、许可、被许可)1-5件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6-20件的,每件给予800元奖励;21件以上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奖励


对培育支撑产业发展的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每个项目给予高不超过1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信息运用引导奖励


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及维护,知识产权软硬件设施设备购置,专利布局、专利预警、专利导航、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以及课题研究等项目,每个项目(平台)给予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维权奖励


对在国内开展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终审胜诉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在境外开展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终审胜诉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知识产权维权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对外交流资助


鼓励企业参加由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省内外商标品牌或专利产品展览展会、宣传推广等活动,每个企业每次给予高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对以知识产权(专利权或商标权)出质直接或间接质押贷款,并且年度内已经完息的企业,对其质押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每个企业同一年度享受贴息总额高不超过10万元。


对评得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企业,每年给予1000元补贴。


第十七条  专利保险资助


对参加专利保险的企业,按照年度实际缴纳保费的4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人才奖励


对新获得知识产权师初级、中级、高级职称的,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分别给予1000元、3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且在武宁县已缴纳社保三年以上的人员,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专利代理机构执业三年以上的人员,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申报主体及程序



第十九条  申报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主体


(一)注册或登记在本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二)户籍在本县或具有武宁县居住证并在本县工作的个人。


上述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第二十条  申报时间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项目为定期申报,每年开展一次,集中资助奖励上一自然年度所取得的知识产权。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项目,应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申请。同一知识产权涉及多个权利人的,应当由第.一署名人(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武宁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知识产权有效授权证书、认定证书、奖励材料、项目合同或协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有效缴费凭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及税务缴费凭证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涉外专利、商标还应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


第二十二条  办理程序


(一)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发布有关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项目的申报通知。


(二)申请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三)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登记受理、初审、进行公示、异议受理等程序办理后,报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终审确定。


(四)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资助奖励对象(申请人)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市监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县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并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知识产权经费奖励或资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后30日起施行,原《武宁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武府办发〔202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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